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時間:2018-09-04 來源: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營管理各級資產,并以融資擔保公司為報告主體編制的財務報表,計算非并表的資產比例。
第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進行監管。
第二章 資產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I、II、III級。
第五條 I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含)以上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基金。
第六條 II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項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含)以上、AAA級(不含)以下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20%的部分;
(五)對在保客戶且期限六個月內委托貸款40%的部分;
(六)購置價格不超過凈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第七條 III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80%的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不含)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產品等非標債權類資產;
(四)對在保客戶且期限六個月內委托貸款60%的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除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以為的自用型房產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產比例管理里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I級資產、II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I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III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產依據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II、III級資產,并將記入標準向國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的計算本辦法規定的I級資產、II級資產、III級資產、資產總額以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建立動態的資產比例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等各項風險指標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